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物業及設施管理聯合會入會須知
本聯合會的會員為粵港澳大灣區內從事城市公共服務及設施管理相關業務的個人和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本聯合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均以單位負責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員作為該單位會員的代表人。如有變更,應由單位新的負責人或其委派的人員接替,並及時函告聯合會秘書處。
一、申請加入本聯合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聯合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聯合會的意願;
(三)支援本聯合會工作,積極參加本聯合會活動;
(四)在本聯合會的業務範圍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五)有良好的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記錄;
(六)符合本《章程》第二條、第十條規定的情形。
二、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申請單位及個人須提交入會申請材料;
(二)經理事會授權本聯合會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秘書處印發《關於批准入會的通知》並頒發會員證書。
三、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聯合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聯合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聯合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五)查閱本聯合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對本聯合會及本行業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聯合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聯合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聯合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聯合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聯合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自覺參與本聯合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五、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聯合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1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六、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聯合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聯合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聯合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聯合會收回其會員證,並及時在本聯合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聯合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